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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丁正兴与肖模红、四川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兴,肖模红,四川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389号原告丁正兴,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模红,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丁正兴诉被告肖模红、四川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时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