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其庭与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庭,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异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其庭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法定代表人梁德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其庭和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其庭于2016年2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其庭称,其不服本院(2015)象法执恢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即裁定(2001)象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异议人张其庭与罗秀农村信用合作社(现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罗秀支行,属于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的下属机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象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罗秀农村信用合作社2001年6月30日发给张其庭的《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二、罗秀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张其庭原来享受的工资及待遇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和劳动保险。判决生效后,异议人于200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02)象执字第29号执行案立案执行。2002年3月19日,共执行得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应支付给异议人停工期间(2001年7月至2001年9月)的工资2128元,并将该工资交付异议人。后异议人多次上访。2014年3月12日,异议人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督办该案。同年3月13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象检民执监(2014)2号检察建议书,认为本院在执行(2001)象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时针对工资部分已执行完毕,但劳动保险部分未执行,建议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恢复对本院(2002)象执字第29号执行案关于劳动保险部分的执行。后本院以(2015)象法执恢字第4号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异议人本人已到广西社会保险事业局自行缴交了区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其中2001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缴纳金额为78860.1元。本院认为,因本院(2002)象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故异议人张其庭的停工期间应确定为2001年7月至2001年9月。按照本院(2001)象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异议人停工期间的劳动保险金(2001年7月至2001年9月)为1329.1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且在(2002)象执字第29号执行案中,本院已将异议人停工期间(2001年7月至2001年9月)的工资2128元支付给异议人,故本院(2001)象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结。综上所述,异议人所提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其庭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扬军审 判 员 陈瑞秋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凤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