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B栋B/P401室。法定代表人万冠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晨、张领,上海市广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幢。法定代表人殷海椋。原告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纳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微纳公司诉称:其系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的业主,与天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其将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A幢516室出租给天拓公司,天拓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房屋租金、物业费、电费。但余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后,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28350元及物业费567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6月13日的电费38949.44元;3、诉讼费由天拓公司负担。被告天拓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微纳公司系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微纳公司与天拓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微纳公司出租给天拓公司的房屋位于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A幢516室,出租建筑面积共135平方米……该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房屋物业管理费按7元/月/平方米计算,以3个月为一周期支付……天拓公司应每月支付电费和公摊电费,电费为0.844元/度及公摊电费0.207元/度”。2013年5月1日起电费调整为1.072元/度。合同签订后,天拓公司使用了该房屋,但未缴纳保证金,亦未按约支付全部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电费。后经多次催讨未果,微纳公司遂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1份、租赁合同1份、物业服务合同1份、发票10张、电费发票38张、关于园区企业电价调整的通知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微纳公司与天拓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微纳公司已按约交付了房屋并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天拓公司仅按约支付了2013年7月1日之前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对于微纳公司主张2013年7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8350元及物业费567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微纳公司主张天拓公司应支付其代天拓公司缴纳的电费38949.44元,微纳公司提供了代缴发票及相应电费发票予以证明,现天拓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因此对于微纳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天拓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微纳公司房屋租金28350元、物业管理费5670元、电费38949.44元,合计7296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元,公告费566元,合计2190元(此款已由微纳公司预交),由天拓公司负担。(微纳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190元由天拓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天拓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微纳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严海涛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