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强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01号罪犯李强,捕前系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0)南市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李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1)桂刑经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于2013年8月8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评为监狱表扬(已折算为奖励分)。截止2015年9月止,累计获得奖励分121.5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8月24日缴纳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3日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