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梁诗玲与化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诗玲,化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63号原告梁诗玲。委托代理人劳亚春。被告化州市人民医院,地址化州市教育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汉善,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诗玲诉被告化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诗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诗玲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