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玉莹与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耀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莹,重庆耀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58号原告吴玉莹,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耀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25号荣升锦瑟年华1幢-1-4、-1-5、-1-6。法定代表人潘浩。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莹诉被告重庆耀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莹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玉莹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