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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南和经济开发区三河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2月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6705790,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24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人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人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谷馨坊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云爽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