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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丁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槁2:时间:印发:当事人11份有关单位份留档10份共印21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胡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丁某。申请再审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7日,申请再审人胡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胡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先两次起诉离婚,并使用家庭暴力,原审判决中丝毫未曾提起。申请人无房子、无工作、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身患多种疾病,靠举债苦度日子,而一审却根据双方家庭生活状况等实际情况判决20000元经济帮助款。根据被申请人家中房屋多套,房租收入可观,应该改判支付经济帮助款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病历、医疗发票、休息证明、医疗保险清单、借条等证据,加上被申请人把申请人打成伤残,因治疗疾病所负25万元债务及人身损害赔偿款15万元,应由经济状况富裕的被申请人承担偿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以及第三项判决。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帮助款20万元。3、申请人用于治疗疾病所负的25万元债务由被申请人承担偿还。4、被申请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5万元。5、一审费用、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丁某经本院询问答辩称:申请再审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假话。被申请人和胡某是2008年下半年认识,于××××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半年胡某就不想继续上班了,她认为要靠老公吃饭,后来就一直生病,乳房、眼睛、糖尿病一直在看,除了医疗报销外,大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她不工作以后,想让她生个孩子,却一直找理由推托。结婚后被申请人每月给她生活费300元,另外还要承担自己女儿的生活费用。被申请人和她是再婚,被申请人每月收入1500元,因为她生病家里花费都靠被申请人,生活很拮据,就没再给她300元的生活费,她就经常与被申请人发生争吵,其父母亲也劝不好,后被申请人提出两次离婚均被驳回。2015年4月申请人提出离婚,5月份双方发生打架。因她先动手,后来导致其轻伤二级,被申请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对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被申请人没有意见。申请人要求对第二、三项判决改为经济补助款20万元、承担债务25万元,人身赔偿15万元是没有依据的,被申请人已将判决确定的20000元补助金交给承办法官了。申请人结婚前就隐瞒病情,结婚后敲诈被申请人,她不工作以后家庭生活、医药费用都是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也没有钱,自己也有病,因此要求维持法院的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申请撤销本院(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内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助款20万元及承担治病所负债务25万元的请求,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已考虑申请再审人生活困难,并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被申请人支付经济帮助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所负债务,因证据不足且可能涉及案外人权利,故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对申请再审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人身损害费15万元,原审鉴于系故意伤害所涉及的侵权赔偿问题,未在原审一并作出处理,亦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可另行主张解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申请再审人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胡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仕勇审判员  陶珊珊审判员  蒋震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