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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宜宾县久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久恒商贸有限公司,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久恒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38045-8,住所地宜宾县高场镇中学街49号。法定代表人邓恒芳。被执行人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94608-8,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石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建。被执行人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35513-X,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滨江国际B区4幢第1层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伍佰万元(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阳 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