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10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张峰、王加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峰;王加同;王加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48-4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53年6月1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加同,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加树,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王加同、王加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执行人王加同、王加树所有的汽车各一辆(鲁A×××××、鲁A×××××),以上车辆下落不明,尚未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