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特1号申请人李冬梅,女。委托代理人李铁岩,男。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文。委托代理人季海军,男。被申请人赵天文,男。委托代理人赵天明,男。申请人李冬梅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舆开发公司)、被申请人赵天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磊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李冬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铁岩,被申请人天舆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海军,被申请人赵天文的委托代理人赵天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听证查明,2014年7月21日,二被申请人因经营周转缺少资金,向申请人李冬梅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书一份,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借款期间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逾期还款���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被申请人天舆开发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泰来县泰来镇××街×委××组××××小区×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共计8处房产作为担保,并于2014年7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借款到期后,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李冬梅就借款期限进行了重新约定,约定2015年1月20日前还款。逾期,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仅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20日。现申请人李冬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担保物权20000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民间借贷合同(2份)、借款借据、借款展期协议、房屋他项权证(8份)、房产档案查档证明(8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冬梅与被申请人赵天文、天舆开发公司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李冬梅自2014年7月22日取得8处房产的抵押权。因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抵押权人即申请人李冬梅依法可以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即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申请人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泰来县泰来镇××街×委××组××××小区×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李冬梅在���价后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赵天文、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许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