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丽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小丰。申请执行人陈丽诉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30512.4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37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