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安兰,许爱娥,林友连,蔡爱玉,林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2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安农商行),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立开,申请××人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秀燕,申请××人单位职员。被执行人蔡安兰。被执行人许爱娥。被执行人林友连。被执行人蔡爱玉。被执行人林丽芬。申请执行人瑞安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蔡安兰、许爱娥、林友连、蔡爱玉、林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蔡安兰、许爱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7459.0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友连、蔡爱玉、林丽芬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10日,本院向五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五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村上望新街262号房屋(产权证号:00****41,该房屋已另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林丽芬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上望林东村兴达路46号房屋(产权证号:00****69,该房屋抵押于信用社城区支行)登记于被执行人蔡爱玉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上望蔡宅村房屋(产权证号:00****72,该房屋抵押于薛迪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上望蔡宅村望江路房屋(产权证号:00****81,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蔡安兰名下。其他被执行人无产权登记。2015年9月17日至11月1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上述五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9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浙C×××××金杯牌大型汽车均登记于被执行人蔡安兰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9月3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蔡安兰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上望蔡宅村望江路房屋(产权证号:00****81,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中)。申请执行人瑞安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林丽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蔡安兰、许爱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林丽芬分期付款:于协议签订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此款已付清],于2016年3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80000元,从2016年4月份开始,每季度偿还10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所欠的全部利息。2、本案受理费2849元,执行费4200元由被执行人林丽芬负担。3、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判决书内容申请继续执行。4、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第一期借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丽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1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因履行未至而暂不宜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