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寿光市弥河烟花爆竹经贸有限公司与张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弥河烟花爆竹经贸有限公司,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643号申请人寿光市弥河烟花爆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寿光市银海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葛坤,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成。被执行人张素娟,、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弥河烟花爆竹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成、张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成、张素娟在银行的存款3641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