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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长征申请对温县岳村乡方头村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征,温县岳村乡方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财保1号申请人刘长征,男,1968年12月22日,汉族。被申请人温县岳村乡方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白根,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刘长征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县岳村乡方头村民委员会在温县岳村信用社对公帐户内存款6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长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县岳村乡方头村民委员会在温县岳村信用社对公帐户内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建都审判员  李绍珠审判员  张根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正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