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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1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胡长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胡长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562-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被执行人胡长高。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胡长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邮送民初字第0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胡长高自愿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人民币144500元,分别于2015年9月20日前给付44500元,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如被执行人胡长高有一期未按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可立即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胡长高应就其未给付的金额按照年息18%承担违约金(注: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其他无争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4500元,于2016年元月6日前兑现3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兑现2万元;于2016年农历12月27日兑现3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兑现2万元;余款24500元于2017年农历12月27日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有一笔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按总和标的124500元(扣除已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并按调解书承担违约金。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送民初字第0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