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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泗田与被申请人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泗田,刘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13号申请人郭泗田,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被申请人刘军,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胡屯乡。申请人郭泗田与被申请人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2日18时10分许,刘军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事发地点开车门时,与郭泗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泗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东阿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刘军承担全部责任,郭泗田无责任。申请人郭泗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军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军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