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李花莲被申诉人何侯庚、王雅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花莲,何侯庚,王雅芝,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抗6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花莲,女,汉族,1952年7月28日出生,农民,住庄浪县城建局*号家属楼*单元***室,现暂住庄浪县第一小学家属楼二单元602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何侯庚,女,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庄浪县疾控中心职工,住庄浪县城建局*号家属楼*单元***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王雅芝,女,汉族,2003年4月27日出生,庄浪县第一小学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何侯庚,系王雅芝之母。申诉人李花莲被申诉人何侯庚、王雅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平中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花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2)甘民申字第89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花莲的再审申请。李花莲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甘检民监(2015)第6200000006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漪代理审判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小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