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沈俊龙申请执行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俊龙,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1号申请执行人沈俊龙,市民。被执行人陈凯,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5)菏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