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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沈俊龙申请执行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俊龙,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1号申请执行人沈俊龙,市民。被执行人陈凯,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5)菏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