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宁。委托代理人:高宝。被执行人: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广林。本院执行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2014)双民二初字第003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0日前分三次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余下利息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