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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雷帮桦、彭金江、于香锦、吴增义申请执行蓝鸿泽、张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帮桦,彭金江,于香锦,吴增义,蓝鸿泽,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14号申请执行人雷帮桦,男,苗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金溪路*号*栋。委托代理人黄训平,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彭金江,男,侗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清平北路**号*单元。委托代理人黄训平,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香锦,男,苗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文昌路下街**号。委托代理人黄训平,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增义,男,苗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白市镇新舟村吴家组。委托代理人黄训平,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鸿泽,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号,身份证号5102321957********。被执行人张涛,女,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号附*号,身份证号5002221986********。本院执行的(2016)黔执14号雷帮桦、彭金江、于香锦、吴增义申请执行蓝鸿泽、张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民二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由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莉审 判 员  杨飞雁代理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