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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朱建锋与楼金香、骆有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锋,楼金香,骆有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38号原告:朱建锋。被告:楼金香。被告:骆有亮。原告朱建锋与被告楼金香、骆有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拉毛加工费138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金香、骆有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楼金香与被告骆有亮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17日,经结算,被告楼金香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2015年2月17日止共欠朱建锋拉毛费143500元整。后经催讨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138500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于2016年1月4日诉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金香、骆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建锋加工费13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被告楼金香、骆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7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