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场安、徐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场安,徐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场安(曾用名“徐小平”),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发,男,1993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场安、徐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场安、徐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郑场安、徐发与其朋友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中路“家味小吃店”吃点心。当晚10时30分,被告人郑场安看见站在马路对面的被害人张某2,误以为是之前欠其钱款不还的“阿傻”(具体姓名不详),遂冲上前掐住张某2脖子,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双方继而扭打起来。被告人徐发见状亦手持椅子冲上前,伙同郑场安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2。期间,被告人郑场安用拳头殴打张某2头部、胸腹部等部位,被告人徐发用椅子殴打张某2头部等部位,致使被害人张某2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2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场安、徐发经由郑场安家属与被害人张某2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张某2的谅解。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郑场安、徐发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场安、徐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魏某1、张某1、徐某1、徐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场安、徐发的供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视听资料,现场示意图,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屏公鉴(2015)266号鉴定书及伤检照片,侦破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场安、徐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场安、徐发归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场安、徐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场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琪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