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闽江、叶文婷与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闽江,叶文婷,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闽江,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婷,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富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敏,男,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闽江、叶文婷与被上诉人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叶闽江、叶文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闽江、叶文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闽江、叶文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 凌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