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刑初字第143-1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2002年3月至2012年3月任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洪江市委、市政府督办员,户籍所在地洪江市,现住洪江市。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斌,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审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未出台,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林 安 华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人民陪审员 杨 胜 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沙 沙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