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耿宗平与泗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宗平,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72号原告:耿宗平,男,汉族,1946年6月1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苌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原告耿宗平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庆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戴宝琴、人民陪审员张芹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耿宗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耿宗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耿宗平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戴宝琴人民陪审员 张 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