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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邓某丙、邓某甲等与邓某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丙,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邓某丙,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52X。原告邓某甲。原告邓某乙。上列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卢某。被告:邓某丁,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550。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丙、邓某乙及原告邓某丙、邓某乙、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丁经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母婚前共生育有三原告,其中邓某丙生于1998年1月22日,邓某甲生于1999年2月15日,邓某乙生于2000年12月20日。自2006年起至今原告几乎全靠母亲卢玉莲一人抚养,生活十分困难,难以解决生活及其他费用,现坚决要求被告邓某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原告抚养费至18周岁止。为此,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邓某丙2015年起12个月抚养费12000元(1000元×12个月)、支付邓某甲2015年起至24个月抚养费24000元(1000元×24个月)、支付邓某乙2015年起36个月抚养费36000元(1000元×36个月)合计7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递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间的父子、女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出生时间及原、被告间的父子、女关系。4、结婚证,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邓某丁××××年××月××日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登记结婚,婚前分别于1998年1月22日生育邓某丙,1999年2月15日生育邓某甲,2000年12月20日生育邓某乙,现阶段三原告跟随母亲生活。另查明:邓某丙现在四会就读高职,每星期生活费约200元;邓某甲2015年9月起在大旺从事发廊工作,月薪约1200元,现在在超市从事保安工作,月薪1200元;邓某乙现在在肇庆技师学院读书,除开学交纳的费用外,生活费一个星期约25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即只有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根据三原告主张的2015年以来的生活、学习情况,由被告每月向三原告分别支付500元的抚养费为宜,因为三原告母亲有固定的收入也有抚养三原告的义务和相应的抚养能力,按照同等的义务,三原告的母亲也应承担各500元抚养费,那么三原告每月均各有1000元的抚养费,是可以维持三原告在本地的正常生活水平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本院对邓某丙主张的抚养费在6000元即(500元×12个月)范围内予以支持;由于邓某甲在2015年2月15日后已满16周岁且在2015年9月起从事工作,有一定的收入,故本院仅对其2015年1月起至8月期间的抚养费4000元即(500元×8个月)予以支持;对邓某乙主张的抚养费亦在每月5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抚养费6000元给原告邓某丙;支付抚养费4000元给原告邓某甲;支付2015年1月至12月抚养费6000元给原告邓某乙,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每月的15日前支付500元给邓某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在起诉时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忠海审 判 员  廖雪梅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汝昊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