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海与杨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杨涛,杨竹喜,张国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94号原告杨海,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杨涛,男,1986年3月7日出生。第三人杨竹喜,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第三人张国秀,女,1951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与被告杨涛,第三人杨竹喜、张国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海负担五百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杨海五百七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金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