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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书荣与孟凡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荣,孟凡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李书荣,女,193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雷,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孟凡启,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李书荣与被告孟凡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荣的委托代理人李少华;被告孟凡启的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书荣诉称:2014年10月26日晨,原告李书荣的孩子孙凤夫妻因与被告孟凡启因土地产生了纠纷,被告孟凡启闯入原告家对打工回来不久的孙凤进行殴打,后在大门口朝刚从外面回来的原告的胸口就是一拳,当即把原告打到在地,派出所将原告救护入院。住院期间,孙凤夫妻多次请派出所、学校、村委会调解,均遭拒绝。被告为人师表,对一个84岁高龄的老太太谩骂、殴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12.79元。孟凡启辩称:对医药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我没有殴打原告,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孟凡启因与孙凤家土地纠纷,到孙凤家闹事,并对其婆婆李书荣进行殴打,导致李书荣受伤,入住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6715.79元。2014年12月9日,太和县公安局作出了太公(关集)行罚决字【2014】1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孟凡启作出了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原告李书荣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1712.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李书荣所举证的身份证;公安机关对孟凡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的药费收据、病例;车票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李书荣被孟凡启殴打致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李书荣要求被告孟凡启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予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凡启辩称的没有殴打原告李书荣,不应承担原告李书荣的损失,因庭审时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孟凡启因殴打原告李书荣已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以采信。原告李书荣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合计6715.79元;护理费1326元(102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30元/天*13天);营养费260元(30元/天*13天);交通费112元(4元*28张),以上合计为867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启赔偿原告李书荣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8673.7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李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孟凡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泉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