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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第887号原告: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龙。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