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均生与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均生,陈贞学,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均生。被执行人陈贞学。被执行人日照市全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玉江与被执行人刘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善利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江欠款42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善利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李玉江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善利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安街居民委员会的房屋一处,现该房产正在协商处理中,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李玉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255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江与被执行人刘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令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