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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旭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47号原告刘旭。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负责人夏铁舟。本院受理原告刘旭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慧莉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人民陪审员  骆凤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