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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夏玲与庞智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玲,庞智敏,郑金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1441-2号原告:张夏玲。委托代理人:姜志军,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智敏。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金友。委托代理人:彭陈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夏玲与被告庞智敏、第三人郑金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先由审判员牟宇立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及刑事案件,应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夏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宇立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