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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叶某甲,农民。原告邱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女叶某丙,现就读于松阳县第五中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由于彼此脾气性格方面的差异,以及一些生活琐事的矛盾,双方经常会争吵,被告甚至会动手殴打原告。2009年被告又一次殴打原告后,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请求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于是原告撤诉。女儿出生后,被告也不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原告好心相劝,被告非但不听,反而还多次借故殴打原告。被告的种种表现和行为,使夫妻感情日渐恶化,彼此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尽管如此,原告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一直未过多计较,总希望有朝一日被告能自我悔悟。2004年原告为了两个孩子的学习,独自带着孩子租住在松阳,边打工边照顾孩子,生活非常艰辛,但被告却始终对原告和两个孩子不闻不问。原告从2009年12月份起与被告分别租房居住,双方分居已达6年之久。原告曾于2014年、2015年两次向贵院起诉离婚,但均未获支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叶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承担女儿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被告叶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女,现就读于松阳县第五中学。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12月24日、2014年4月15日、2015年3月6日三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撤诉;第二次、第三次诉讼,本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双方分居生活达6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第四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2010)丽松民初字第7号立案管理审查表、撤诉笔录、(2014)丽松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可。但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撤诉后及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和好,现原告第四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被告下落不明,可以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生女叶某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根据本案实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叶某丙(2001年7月26日出生)由原告邱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勤人民陪审员  李海水人民陪审员  蓝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伟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