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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白晓历、钟醒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历,钟醒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白晓历,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钟醒刚,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钟醒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醒刚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款及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钟醒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醒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醒刚在公积金账号内的存款54822元到本院指定账户,以履行本案件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助理审判员  甘宴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