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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段俊亚与王中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俊亚,王中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343-1号原告段俊亚,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王中民,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段俊亚与被告王中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段俊亚与被告王中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