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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仁喜、李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仁喜,李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仁喜。被执行人李云兰。本院在执行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仁喜、李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李仁喜、李云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标的655154.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