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邱长顺、辛永正等与黄春俊、陈存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长顺,辛永正,黄春俊,陈存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44号原告邱长顺。原告辛永正。被告黄春俊。被告陈存嵘。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长顺、辛永正诉被告黄春俊、陈存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长顺、辛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