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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苏柏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54号罪犯苏柏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通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7日、2014年1月18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苏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苏柏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苏柏华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6分。本次减刑未交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柏华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又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柏华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