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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仙、张海立等与张晓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特4号申请人王仙,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海立,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焦艳玲,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娟,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仙、张海立申请被申请人张晓娟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仙、张海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仙、张海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仙、张海立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王仙、张海立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