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天瑞与张富斌、王学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富斌,陈天瑞,王学君,曹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朱利斌,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瑞,淄博昭日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兴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赞,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学君,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曹海霞,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张富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富斌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富斌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富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5元,由上诉人张富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王维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青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