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朋朋与李传水、边庆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朋,李传水,边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3号申请人:李朋朋,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传水,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边庆敏,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朋朋与被执行人李传水、边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传水、边庆敏的银行存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传水、边庆敏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