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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葛美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葛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被执行人葛美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仲裁字第4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葛美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美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美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葛美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0的存款人民币218288.5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