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石军与李明义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军,李明义,北京崇开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义,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崇开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龙潭东路5号楼D241号(怡龙别墅)。法定代表人贺杰,总经理。上诉人石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军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石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石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廖 慧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