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7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被告申某某,男,1980年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