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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7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被告申某某,男,1980年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