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天祥与张谭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祥,张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祥,男,1969年1月8日出生,务工,住公安县。被执行人:张谭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祥与被执行人张谭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谭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