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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张绍武、关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绍武;关敏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张绍武,男性.中专毕业被执行人:关敏,男性本院在受理执行张绍武与关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法执字第3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贤辉审判员  彭建华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和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