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艳、王凤芝与王显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王凤芝,王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93号申请人张艳,男,农民,住敖汉旗。申请人王凤芝,女,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显忠,男,农民,住敖汉旗。张艳、王凤芝与王显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显忠在你行所开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显忠在你行所开账户***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