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顺发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秀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顺发物业有限公司,王秀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04号原告威海市顺发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10483-9),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于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霞,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秀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顺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