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季瑞明与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瑞明,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03号原告季瑞明。委托代理人季忠信。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景明水洗公司30号。实际经营者叶增沛。原告季瑞明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季忠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瑞明诉称:原、被告之间有加工牛仔裤业务往来,2013年4月30日,原告交给被告加工款10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裤子。2014年1月15日,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只为原告加工4407条裤子,计加工费7932元,结余92068元,被告承诺一次性退还。现由于被告未能退还,故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帐单一份,载明:“季瑞明共计砂洗牛仔裤4407条,每条价格1.80元,合计人民币柒仟玖佰叁拾贰元整(7932元)。收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应退还款:玖万贰仟零陆拾捌元整(92068元)。此款待拆迁时一次性退还。千禧龙叶增沛。2014.元.15”。现因原告催要未着,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对帐单、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预收加工费后为原告加工裤子,后双方结账后,被告确认应返还原告加工费92068元。现被告未能按约定返还,责任在被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依法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瑞明9206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10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02元,由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千禧龙水洗免烫厂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陆文洪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关注公众号“”